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万检刑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122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业务员,户籍地山西省交城县**镇**村**号,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路**小区**室。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饮酒后驾驶晋JZ****号白色思域牌小型轿车,从太原市万柏林区西苑南路金昌盛歌城出发沿西苑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九院沙河桥交叉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3.00毫克/100毫升;随后对其抽血采样取证进行酒精浓度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89.8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查获照片、抽血照片、驾驶证和行车证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和郭某某的询问笔录;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讯问笔录和供述材料;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在交通流量小的时段行驶,行驶距离较短,血液酒精含量为89.82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