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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197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山西省汾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汾阳市**乡**村**区**街**号**,住山西省汾阳市******区**街**号**。2020年8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J****9的黑色帕萨特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小店区沿**桥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南匝道口附近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迎泽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送检的任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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