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汉族, 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726197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现住晋中市太谷区**乡**村**街**号,系农民。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22时31分许,犯罪嫌疑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小型电动汽车行驶至晋中市太谷区康宁东街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两次结果分别为101mg/100ml、101mg/100ml。经鉴定,任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0.05mg/100ml。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酒精含量未超过120mg/100ml,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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