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住张家口市万全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黑色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张家口市盛华西大街西苑中路处被执勤交警查扣。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任某某对其涉嫌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且系初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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