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明检四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住明水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明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明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明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1时30分,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明水县**乡其父亲家中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M****3小型轿车,返回明水县城,行驶至明水县**小区门前,被明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384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任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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