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薛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7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镇**路**号**号,现住枣庄市市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车号:鲁******)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北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查处。经法医鉴定,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87.9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车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情节较轻、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从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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