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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9****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30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号,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823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2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凉州区**广场出发,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北口路段时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8月6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任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1.73mg/100ml。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也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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