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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186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居民身份证登记日期为1994年****日,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94********,汉族,小学文化,系**房产公司员工,暂住本市**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街道**行政村**自然村**号)。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饮酒后驾驶苏UB****小型轿车,从本市盘胥路潘多拉酒吧附近出发,途经三香路、西环路,行驶至西环路三元二村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任某某体内乙醇浓度为87mg/100ml。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体理由如下:(一)其具备驾驶资格、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主观上确有悔改表现;(二)系坦白,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三)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四)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7mg/100ml,醉酒程度不高,且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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