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本市相城区**家园**幢**室(户籍地为河南省太康县**乡**行政村)。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7****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相城区渭塘镇玉盘家园门口行驶至如元路澄阳路路口时被警察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3mg/ 100ml。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轨迹查询结果等书证;

2.证人殷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