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竞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6198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乡***村**队**号,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乡***村**队**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1日21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冀******的白色夏利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天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二十六中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其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5.66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供述;证人王某某证言;现场笔录;查获经过;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被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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