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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2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康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刑事拘留。

本案由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1时许,任某某驾驶京P6****小型越野车行驶至康保县广场北路口,交警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任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30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康保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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