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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79********,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号**-**-**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汽车,沿北二环高架桥由西向东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与红星街交口处,被新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6.71mg/100ml。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乙醇含量较低,驾驶机动车期间道路上车辆较少,社会危害较低,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能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本人也系初犯、偶犯,事发后积极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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