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高检公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乡**村**胡同**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在石家庄市高新区湘江大道与太行大街交口处被查获。经鉴定,任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1.84mg/100ml。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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