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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瀍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河回族区**村**组**号,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河回族区**路**号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不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8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晚上20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持E照酒后驾驶豫C*****普通两轮摩托车,从洛阳市河回族区共和胡同出发,沿中州东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中州东路与爽明街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任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9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但案发后悔罪态度明显,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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