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安检(公)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乡县**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16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安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5月31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一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任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安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9年5月31日16时30分抽取了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血样,于2019年6月13日送往指定检测机构检测,2019年6月14日检测结果为血液乙醇浓度84.2mg/100ml。本院认为,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采集的血样应立即送检,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立即送检的,不得超过三日,且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因此,检测报告无法定效力,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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