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00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曾用名无,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贵BX****号小型轿车沿着盘关镇新园小区便道往盘关方向行驶,行驶到盘关镇新园小区红月超市桥头时被交警查获。2020年8月24日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任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0.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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