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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郑州市**区**路**号**院**号楼**号,现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日被礼县公安局依法决定刑事拘留,7月4日被礼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和朋友在礼县**镇广场旁的饭店吃饭、饮酒后,于19日凌晨3时左右驾驶号牌为陕**小型普通客车在礼县**镇**中队门前广场玩漂移时,被礼县公安局盐官中队的民警查处,发现其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礼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并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依法鉴定,任某某血样内检测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08.51mg/100m。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因其具有坦白情节情节,血样内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08.51mg/100m,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案发时间为凌晨,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危害性不大,社会危险性不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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