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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蔚检刑不诉〔2021〕3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3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住滦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6日被取保候审于20211月20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饮酒后驾驶冀G8****吉利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蔚县开滦路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8月28日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6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任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违法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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