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21994********,汉族,大学本科,工作单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职务:区域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00时20分许,任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陕A****9白、黑色雅马哈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矿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矿山路西口附近时遇民警检查。经现场抽血取样,鉴定出任某某血醇浓度为105.22mg/100ml,系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任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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