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93********,土家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交办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受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贵A****M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贵阳市云岩区中山南路永辉超市路段时,与道路中间护栏以及潘某某驾驶的贵F****1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事故导致中央护栏及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民警在对该起事故处理过程中,对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94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1.9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于2020年3月29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过。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已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系初犯,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较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且已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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