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D*****的灰色长安牌面包车载着蒋某某从重庆市大渡口区福溪大道金阳路路口附近出发,经福溪大道,准备前往九龙坡区民安华福小区。2019年6月13日21时5分许,当其驾驶车辆行驶至大渡口区福溪大道转盘位置时被例行检查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1.3mg/100ml。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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