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曾用名任某乙,性别: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89********,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雷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雷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粤S5****号小型汽车,由雷山县大塘镇往雷山县城方向行驶。21时06分许,行驶至雷山县丹江镇雷公山大道500米处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4.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身份信息、到案经过,任某丙的证言、现场查获照片等。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20年6月22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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