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36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1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3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1时许,任某某酒后驾驶京N1****号车沿高碑店市团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怡和源浴池门口时,被高碑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3mg/100ml.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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