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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建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运建园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黑B****H号牌小型越野车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阳光花园小区出发,行驶到建华区奕人花园岗地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任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6.7mg/100ml。

上述事实有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认罪认罚承诺书等,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供述,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属于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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