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张家港市**镇**村**组(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虞城县**乡**号)。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苏E9****小型轿车,从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永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永进路与妙桥中路交界处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1mg/100ml。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4.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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