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21988********,汉族,群众,高中文化,广平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广平县广平镇东环路西街1535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3时29分许,任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广平县建新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广安路交叉路口南侧时发现交警正在查车,遂调转车头向北行驶至附近一小区内,后被邯郸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广平县大队民警查获,在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其带至广平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备检。经鉴定任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7.9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较轻、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认罪认罚、系初犯且在单位表现良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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