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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印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性别: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90********,**族,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族苗族自治县(下称印江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印江自治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印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意见,委托印江自治县司法局对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进行了调查评估,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06时24分,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驾驶贵DT****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印江自治县**街道**桥处时,将在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张某乙撞到在地,造成张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任某某随即下车将张某乙扶上轿车,载至印江自治县**街道外环路**防爆轮胎店门口处,将其丢弃后驾车离开。同日08时许,任某某到印江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经鉴定,任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4.66mg/100ml,经认定,任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9.6万元,取得被害人张某乙谅解,张某乙自愿放弃伤情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传唤证、到案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延期送检审批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疾病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承诺书、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评估表;

2.证人证言:证人庄某某、张某甲、吴某某、任某乙、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陈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张某乙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且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印江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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