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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20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303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户籍所在地乌海市海南区,住乌海市海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6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蒙CCW***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乌海市海南区巴彦乌素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金海建材城附近寻找车位,在一家商铺门口处停车时不慎将一辆停在树旁的电动车刮倒,在与电动车车主理论时发生争吵,后任某某报警。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54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任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任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任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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