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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5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9月13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律援助中心 胡炜

本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3时许,被不起诉任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P6***号轮摩托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兰州四中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2.8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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