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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公诉刑不诉〔2019〕5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11197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住兰州市红古区窑街**公司**佳苑**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08时25分,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州市红古区王家口公安检查站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执勤民警发现查获。随对其依法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41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甘肃省人民医院红古分院提取血样并聘请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5.9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被查获时酒精含量为95.96mg/100ml,系隔夜酒醒后开车,其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免除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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