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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 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7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镇**园**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并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0时许,任某某驾驶一辆牌照号为津G****6号棕色大众汽车沿滨海新区大港万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通达街交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含量为87.9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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