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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Z70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镇**楼**村**楼村162户。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持C1)驾驶一车牌号码为皖******的白色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泉县交通路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交通路与临同路交叉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0mg/100ml,系醉酒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危险驾驶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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