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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90年6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4时,任某某酒后驾驶皖S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利辛县052县道后刘庄北头路口处,被利辛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5mg/100ml。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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