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83********,汉族,小学文化,滁州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村**组,住安徽省来安县**路**物流项目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0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沿滁州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与**南路交叉口南5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4mg/100ml,后带至安徽**医院抽取血样。
经依法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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