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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安达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安达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0时05分许,犯罪嫌疑人任某某,饮酒后驾驶黑E****U号小型面包车,途经安达市**街路口处时,被正在那里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任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mg/100ml。2020年04月08日,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任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5.26mg/100ml,超过法律规定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同意自愿履行志愿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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