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270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安徽省宿州市人,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组,住宿州市埇桥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2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汽车沿宿州市**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道与**路交叉口处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后将其带至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任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55毫克/100毫升。
任某某于2020年9月9日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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