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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生于199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丹县**镇**村**社,务农,住山丹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任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0时0分许,犯罪嫌疑人任某某酒后驾驶甘GX****号白色“**”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山丹县“清华园小区”行驶至山丹县“华谊小区”路段时,被山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清泉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犯罪嫌疑人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4mg/100ml。民警随即带任某某至山丹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同日,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65mg/100ml。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任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65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程五浩

检察官助理:马文婷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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