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桥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18日22时30分许,任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GV****一汽佳兴牌黑色小型普通轿车,在张家口市桥西区建设大街西苑北路处被执勤交警查扣,当事人任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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