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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曾用名任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会宁县,住甘肃省成县**镇**路**号**单元**室,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1月8日被依法刑事拘留,2021年1月11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00时07分,被不起诉人任某甲酒后驾驶甘K****1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成县**镇**街**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8.9mg/100ml,后依法提取任某甲血液,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任某甲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1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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