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一部刑不诉〔20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5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乡**村**组,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晚至次日凌晨,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和朋友先后在成都市锦江区锦荣佳苑小区附近一餐馆、成都市成华区339电视塔一酒吧喝酒。结束后任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小型轿车从339电视塔附近出发,往成都市龙泉驿区方向行驶。2020年6月4日2时21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挡下检查。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64.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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