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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一部刑不诉〔2019〕27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凉州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凉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轿车沿古浪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三和酒楼门前路段时,被凉州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8.8mg/100ml。2019年9月13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从送检的任某某血液中检测中乙醇,含量为82.20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 24日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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