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83年**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83********,汉族,初中,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深州市**镇**村,现住本村253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安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次日由深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0时23分,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照为冀T*****灰色大众宝来牌轿车行驶至安平县圣姑路与长安街交叉口时,被联合检查的巡警大队与交警大队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68mg/ml。
本院认为, 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属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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