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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3198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住河北省张家口桥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胜利路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晚上约1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S****白色大众牌小型汽车沿西坝岗路行驶至商务桥东兴街左转进入林园路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张家口市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53mg/100ml,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任某某户籍信息,任某某驾驶证、行车本、驾驶人信息,到案经过,查获经过,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现场查获、呼气、抽血视频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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