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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乡**村**组,现住深州市**有限公司宿舍。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城市新区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豫P*****号普通客车从深州市**有限公司南门西侧一饭店行驶至深州市**公寓东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20mg/100ml。

2020年7月27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主动到深州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综合其之前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及行政处罚;此次危险驾驶系初犯、偶犯;经鉴定其酒精含量较低;本人积极认罪认罚;在未经深州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传唤之前,主动到巡特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等情节考虑,决定对任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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