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1〕37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工作单位甘肃**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镇**村**组,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街道**村**区**号。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于同年11月17日执行,2020年11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3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饮酒后驾驶车号为甘A*****号“五菱”牌轻型栏板货车,沿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上坪村医务所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抽取血样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1.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4mg/100ml,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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