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灞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5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镇**村**组,暂租住西安市灞桥区**村,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驾驶鄂A****F号白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西安市灞桥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某路口处,被公安人员查获。经血醇检验,任某某血醇浓度为86.98mg/100ml。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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