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二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 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小区,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俊华,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0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9号棕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含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吉祥村十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任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84.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血照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现场查获照片、呼吸检测报告等;
2.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 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4. 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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