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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罪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生于1977****日,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77********,汉族,大专文化,甘肃省山丹县甘肃**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住山丹县**中心**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山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醉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甘B****号棕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山丹县胜利街“农商银行”门口路段时,被山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后处警民警将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带至山丹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医学鉴定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54mg/100ml,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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