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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罪)_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331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洪洞县**镇人,农民,家住洪洞县城内*****院内。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醉酒(经鉴定:任某某血液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含量为115.85mg/100ml)驾驶晋L6****黑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洪洞县**镇**街十字口路段时,被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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