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703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住****乡****村****屯****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7月22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农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于2016年07月1日13时0分,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摩托车在农安县青山口乡街内行驶时,被农安县公安局青山口乡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78.61毫克/100毫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农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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